一、总纲
安徽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是为选拔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高职高专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而组织的考试。《民法》是阜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普通专升本考试专业课科目之一,本科目考试适用于报考安徽省普通专升本阜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本科目的考试既是对专科阶段学习成果的检查,同时也是进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的入门考试。
本科目考试大纲是根据阜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制订的,也是阜阳师范大学普通专升本法学专业课科目《民法》考试助学辅导和考试命题的依据,以期指导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专升本考试招生升入本科高校学习。
安徽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是为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要求,贯通高职高专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衔接培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建设选拔培养更高层次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本科目考试大纲由阜阳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二、学科考查内容
1.考核目标和要求
本科目考核,主要测试考生该学科学业水平,即是否理解有关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掌握程度,考核学生是否具备抽象思维能力和运用民法学的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范围和要求
为全面考查学生对民法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主要知识点的学习、理解、掌握的情况,同时考虑到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实际,确定本科目考试范围和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理解民法的概念、任务、调整对象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2.正确区分民法与相邻部门法;
3.掌握民法的渊源和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意义;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某一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章 民事权利
1.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了解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2.理解民事权利的行使;
3.领会民事权利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对民法属于“权利法”的认知;
4.认识到要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当自身权利或他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学会寻求有效的救济方法。
第四章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1.理解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熟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2.能够正确说出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3.能够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免责事由。
第五章 民事主体
1.熟记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概念,了解设置住所、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等制度的意义;
2.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3.掌握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监护人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4.了解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5.能够比较三种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异同,分析归纳法人的分类,了解有关事业法人分类的改革;探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6.确立主体平等的观念,运用基本原理分析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实例。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熟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理解意思表示的内涵;
2.能够正确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运用法律规定分析确定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1.熟记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2.了解代理分类、代理权终止的情形;
3.掌握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4.理解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表现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5.能运用代理制度分析代理的效力及效果归属,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原理分析民事实例。
第八章 时效
1.了解时效的含义、类型和功能;
2.熟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3.把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断及中止的情形;
4.掌握期间、期日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5.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6.运用时效制度原理分析判断民事实例。
三、 补充说明
1.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2.试卷分数:满分为150分;
3.试卷难易比例:容易题约30%,中等难度题约50%,难题约20%;
4.试卷内容比例: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约占60%,综合分析应用约占40%;
5.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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